有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保护方式:
1.商业秘密在授权前,必须要订立书面协议,议定保密措施。
2.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对一些机密文件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
3.针对劳动者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保护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