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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帮助与赔偿问题

婚姻家庭 2020-08-02 16:10 标签: 离婚 帮助 赔偿 问题


一、对困难方的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四十二第二十七条
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过错方的赔偿

1、过错种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第二十八条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索赔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婚姻法第四十六婚姻法第四十六婚姻法第四十六婚姻法第四十六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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