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