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所需的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相应声明);
(6)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7)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