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标权没有权开设加盟。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