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逮捕后的程序如下:
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3、讯问;
4、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