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