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拍卖的无形资产:
1、文字类作品的首次出版,发行权。
2、影视作品的制作权,发行权的制作,复制权,发行权。
3、音乐吸取和舞蹈作品的首演权,包括歌曲的首唱权,歌剧,舞蹈等作品的首演权等。
4、文字作品的影视制片权。
5、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6、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法律依据】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