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抵制卫生监督的法律后果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