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在传染病防控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2022-09-02 08:5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22-10-26 1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等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22-08-10 11:33
不会取消。
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对象行使预防性或经常性监督。卫生监督又分为医疗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监督、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
2022-09-07 16:16
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对有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
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2、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3、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022-08-18 15:10
卫生监督局有权对不合适的企业进行罚款整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无证行医行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处罚。对于伪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也将被罚款,最低罚款金额是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