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