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程序为: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向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