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维权: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2、股东提案制度;
3、累积投票制度;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