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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果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在疫情爆发前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存在困难,需延迟履行、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

而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公布临时公告,披露交易进展。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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