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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房产纠纷 2020-08-26 00:21 标签: 买卖 预约 法律 效力

买卖预约的法律效力:

(一) 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

(四)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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