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债权的实现不是正确的,婚前债权虽然在婚后实现,但在债权成立之时即已经产生存在利益,此利益虽不能即时实现,但却已确定存在。且基于债的相对性,这种利益专门相对于债权成立时的债权人,不因婚后实现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