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法律有:《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受理范围为企业兼并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