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及其他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