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不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3、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4、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5、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