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包工头在雇佣纠纷中的责任:
第一、承包人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责任;
第二、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民事责任;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果确定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那么总承包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