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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的情形

刑事辩护 2020-08-16 18:37 标签: 伪造 证据 情形

伪造证据的情形:

一、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

二、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三、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

四、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强奸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强奸的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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