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仲裁)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因此,当事人应在疫情结束或上述其他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六个月内,积极行使请求权(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