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失的原因: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