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与重婚
婚姻家庭
2020-08-0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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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重婚
在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生活必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符合重婚罪的法定要件刑法第258条所规定的重婚罪包含了两种情形,即前婚后婚均为登记结婚,以及前婚为登记婚姻后婚为事实婚姻。
对婚外同居的含义,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同居内涵基本一致,因而可以将婚外同居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至于同居的目的则不必不问,双方的同居可能是为了将来组成家庭,也可能仅是出于对目前婚姻状况的不满(已婚者)而向配偶之外的异性寻求慰藉等。
重婚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在实践中,多数重婚案件是在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系在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或多子,且同居时间3到10年不等,重婚双方均对外公开声称二人是夫妻关系,以夫妻名义参加周围的社会活动,直接致使周围人认为二人是夫妻因此,认定所谓事实重婚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