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然后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