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的罚金不一定要一次性缴完。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在法院指定的缴纳期限内,可以一次性清缴,也可以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