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存在的误区:
一、“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二、“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三、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四、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五、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