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规的理解:
(1)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处理获赔不碍工伤认定。
(2)起诉社保机构支付。
(3)社保机构不得拒付。
(4)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