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的政治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