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一旦反目,又是争议最大的。对这个问题,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