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发行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7)发行股票。
二、股票承销的程序:
(1)提出承销建议;
(2)签订承销协议;
(3)组织承销团;
(4)制作和申报股票发行审查材料;
(5)组织股票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