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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需要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吗?

公司法务 2020-08-26 20:09 标签: 发出 收购 要约 需要 报送 上市公司 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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