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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在哪呢?

公司法务 2020-08-28 00:00 标签: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收取 资金 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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