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欺诈手段变更股东的,其他股东能不能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