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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未确定清算人的,是否能由法院指定清算人?

公司法务 2020-08-28 21:02 标签: 合伙 企业 解散 确定 清算 法院 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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