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是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本案中刘女士和蒋某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但没有对婚后双方的所得进行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私房钱,应当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