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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有哪些特别规定吗?

公司法务 2020-08-30 03:53 标签: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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