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目的如下: 1、追逐市场势力; 2、消除过剩生产能力; 3、利用企业生命循环中成熟阶段的优势效应;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2、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防范措施如下: 1、全面推进股权改造; 2、优化股权结构; 3、完善股金分红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方法如下: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股东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等等。 义务如下: 1、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如下: 1、企业字号查询; 2、名称预先核准; 3、办理企业预赋码; 4、前置批文; 5、办理外资批准证书; 6、办理营业执照; 7、刻全套印章; 8、申领机构代码; 9、申领国、地税; 10、办理外汇登记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
公司注册的程序如下: 1、准备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3、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到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6、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7、公司的会计准备材料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跟报税等事项。
股权转让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 发起人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3、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了解公司的状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 2、通知其他股东; 3、优先购买权行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