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司不分红股东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
股票承销资格是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
企业债务融资的优点: 1、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 2、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 3、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 4、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 缺点: 1、增加企业的支付风险。 2、过度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再筹资能力,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能力。 3、长期债务融资一般具有使用和时间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 《贷款通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 4、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的种类有: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跨国所得的含义是可划分为四类: 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 2.跨国超额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 3.跨国资本利得,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增值收益; 4.跨国其他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临时性的跨国所得或
企业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总经理职权范围: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上项目。 4、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决定组织体
工商注册时企业名称申请要注意: 一、个体工商在注册时名称是不允许出现企业、公司等词的。 二、不可以重名。 三、城市,尤其是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名字是不能作为注册的,同时国家类的名称也不允许使用。 四、名称中带有明星名字、政治人物以及侮辱性字眼时也是不能通过的。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
公司的责任人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是指的新股发行上市,结束发行市值上市申购当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