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的流程如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 5、资产确定; 6、名称预先核准;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如下: 1、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企业重组方案; 4、下属企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
步骤如下: 1.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为了保护债权人,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5.报主管机关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有下列形式: 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2.实物作价出资。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3.工业产权出资。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4.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
公司解散员工能拿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事规则: 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
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
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转让国家股权的申请报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