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公司法人变更的相关程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
1、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3、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对于股东变更后债务问题,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来解决,所有债务权利以及义务都归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之前的法人不再享有此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公司诈骗员工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授意员工进行诈骗的单位领导、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是诈骗罪的共犯。从事犯罪的劳动合同无效,没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诈骗所得应作为违法所得没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公司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公司合并的情形。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对于公司拖欠货款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法人话,除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外,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必须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法律依据】 《公司
企业并购的整合风险: 1、战略协同风险 2、财务协同风险。 3、组织机构协同风险。 4、人力资源协同风险。 5、资产协同风险。 6、文化协同风险。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效力不同; 3.性质不同; 4.控制程度不同;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