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公司登记的效力: 1、证明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簿记载、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登记证书对公司登记对象的存在与否、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2、公信效力 即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 3、对抗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
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风险,如果股东没有参与其他,那么是不需要承担其他经营风险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企业债务诉讼时效的算法: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并购对企业的能力要求: 1、投资管理能力。 2、融资管理能力。 3、决策支持能力。 4、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的并购方也就是收购方,并购方不一定是贷款人。只要具备一定的并购能力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国有企业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石油等等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特征:1、出资主体是单一的;2. 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3.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来源。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财务公司债券发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
有以下表现形式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