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普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决议范围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对投票通过比例有特殊规定,因此是普通决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股东不需要偿还。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
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不可以。分红是一项实体权利,公司分红并不是一项必然行为,而债权债务的清偿则是必然的,故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的方式是不可取的,这种冲抵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3、诉权不同。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需已通过年检); 2、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查询单; 5、贷款卡(需已通过年检,另需填报征信授权查询书二份);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另需填报征信授权查询书二份); 7、财务主管身份证明及简历;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律依据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3、诉权不同。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
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不实,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