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是组织可以。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除自然人与法人外,民事诉讼主体主要还包括以下组织(我们暂且称之为非法人组织): 1、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但是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类型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行政拘留最长是不能超过15天,并罚不能超过20天。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对于不满16周岁、70周岁以上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都是不适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比较: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
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能生效。告知笔录,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的决定之前,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一些事实,以及违法的理由和依据等等。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
贪污公款办案程序也分不同的部门,纪委主要是接受信息,导入系统,受理案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和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定由违法事实的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已送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纪委的工作办案流程有: (一)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
商标行政复议不用交钱,没有官费。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 适应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 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