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当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如果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权: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需要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到四百一十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卖方涨价: 1、通过与违约方协商,若是同意解除合同,由违约方返还买方定金,并且补偿双方签订合同时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期间房屋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 2、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时,违约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借款合同到期,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三)申请书应当写
电子合同的履行会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电子合同可以定义为,双方或者多方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达成了关于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协议。 履行方式如下: 一是将无形转为有形,即为无形的商品提供有形的载体,比方说将计算机软件存入光盘内,然后进行交易,对方予以的报酬之后,以装载软件的光盘进行交易。
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续签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