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如果没有领结婚证要求解除婚约,男方是可以要女方返还彩礼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钱需要返还; 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且彩礼钱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该彩礼钱是不需要返还的; 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举办过婚礼并且已经共同生活很长时间该彩礼钱也不需要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一种法定情形。但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 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而且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退还的金额。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那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条件呢。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 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是看两人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身体暴力;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身体暴力;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
现在随着物价,房价的上涨,老人去世后所留遗产成为各继承人相互争夺的对象,但争得遗产也应合理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是丧失继承权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各继承人念及亲情,勿做违法之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改动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就可以为孩子更改姓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根据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 因此,未成年子女需要更改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办理,仅有一方是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
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