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
(1)法院会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 (2)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4)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具体的数额则要根据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包括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按照现行户口政策,离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以投靠父母的方式办理户口迁移,可按如下的手续和步骤进行办理。 1、本人申请; 2、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有无犯罪等前科劣迹证明; 3、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者民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多种继承方式的并存使当事人之间矛盾复杂化。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最为优先适用,其次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为法定继承。 在三种继承方式中,如果多种继承方式并存,在彼此之间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遗产分别按照各自的方式进行继承; 一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针对丧失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 可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是要缴纳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 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对于夫妻在离婚前违反计生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依法缴交社会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