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可撤销婚姻的财产一般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婚姻保证书,所以婚姻保证书的本身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书可以有效,但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会被确认无效。 比如,如果在保证书中约定不得离婚,则会因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会被确认为无效。 其次,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可能会在离婚时发生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有约从约。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如果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一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主张对其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变更抚养权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变更孩子抚养权,再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抚养能力且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是不可以要求赡养的,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