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离婚官司第一次的证据在档案中的调取方式是: 1、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具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
根据我国新制定的新婚姻法里小三不违法,对婚外恋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但是因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违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发现配偶有婚外情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确定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方式有: 1、父母可以协商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因此当事人有权协商解决; 2、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确定,父母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问题有: 1、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 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由国外一方抚养。 根据《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自
重婚各国的规定是: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2、《日本民法典》中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3、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把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规定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调解的方法有:从主体上看,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等形式,从诉讼角度,有诉讼中的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之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补充规定》将会给涉台离婚案件带来的变化如下: 变化一、快速解除婚姻关系; 变化二、利于子女抚养监护; 变化三、便于执行台湾配偶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房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进行起诉处理,法院一般会判决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探望权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纠纷的执行: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