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不包括抚恤金,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济,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 1、未婚夫妻。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
妻子植物人可以办理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
隔辈是可以继承遗产,应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应对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离异,对于无监护权的那方家长的遗产,孩子享有继承权。 父母离婚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不影响孩子的继承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女方不同意去办手续,不可以单方去办理离婚。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必须双方都到场。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由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调解程序,离婚的调解: 1、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2、调解的结束 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 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当事人达
离婚协议签订以后能推翻,但需要有正当理由。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法律规定,探望权不会因为不给抚养费就丧失。但是,鉴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也有理由拒绝对方探视。 这种理由只能更加激化彼此的矛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并不可取。 要解决上述矛盾,可以采取相互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